一、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不得实验下列危害供热设施清静的行为:
1.破损或者私自改装、拆除供热管网、标记、井盖、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;
2.破损或者私自装置、拆卸、改装、滋扰用热计量设施;
3.使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;
4.在划定的供热设施清静间距规模内,建设修建物、修建物、敷设管线或者莳植深根植物;
5.在划定的供热设施清静间距规模内,爆破、挖坑、掘土或者打桩;
6.在划定的供热设施清静间距规模内,堆放垃圾、杂物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,排放污水、侵蚀性液体或者气体;
7.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清静的行为。
二、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,不得有下列故障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:
1.私自在室内采暖设施上装置放水阀、排气阀、换热器、管道泵,移动和增设散热器及造成其他用户室温不达标的;
2.私自扩大用热,改变用热性子的;
3.私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管网蒸汽热水的;
4.私自占用、遮挡、关闭公共供热设施的;
5.治理断热手续但又私自恢复用热和不缴纳热费又一直热的;
6.阻碍供热单位事情职员对供热设施举行检查维修的;
7.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。